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西安市鄠邑区某高校上学的王媛乘坐出租车时不慎遗失了手机,次日,王媛拨打其手机号时,拾到手机的张欢接听电话并表示,因不确定该手机是否确为王媛所有,要求王媛向其支付押金,承诺收到押金后,连同手机、押金一同返还。王媛先后向张欢微信及实名支付宝账户共转款950元。但张欢收款后,并未按约定向王媛返还手机及押金。
后王媛以张欢支付宝实名注册的信息,向西安市鄠邑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,请求判令张欢返还其手机及支付的押金。法院根据审理查明的事实,认为拾得他人遗失物,应当及时归还失主,被告的行为与法律法规、社会道德相悖,依法判决被告张欢返还原告手机并退还950元押金。
该判决在生效后,张欢仍拒不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,案件进入执行程序。执行中,张欢拒绝到法院配合执行工作,执行法官运用多种执行查控手段,发现张欢名下并无可供执行财产。为进一步加大对失信被执行人的惩戒力度,维护司法公正与当事人的合法权益,法院依法将张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,并在院官方微信、街区电子屏幕及多家媒体予以公布。
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公布后,张欢迫于法院强大的执行威慑,主动联系到执行法官,表示愿意立即履行法律义务。在执行法官的主持下,张欢同王媛达成执行和解协议,由张欢向王媛返还手机折价款及押金共计3700元,该案案结事了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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