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原告王峰同被告赵林是朋友关系,2018年9月16日,赵林向王峰借用其在租车公司租来的一辆轿车,承诺用完会及时归还。岂料到9月19日,王峰需要用车时给赵林打电话催促还车,赵林却称所借车辆已经于9月17日被李斌、李凯扣留,李斌、李凯二人同赵林之间有债权债务纠纷。王峰获知此消息后,同赵林一同找到李斌、李凯要求返还车辆无果。
2018年9月29日,王峰将赵林、李斌、李凯共同起诉到鄠邑区人民法院,请求判令三被告共同向原告返还车辆,并赔偿扣留车辆期间所造成的损失。
办案法官在充分调查后,认为该案采用调解方式结案更有助于化解矛盾,修复当事人之间的社会关系。10月23日,办案法官同王峰、赵林一起来到李斌、李凯所在的周至县,现场对案件进行调解。
李斌、李凯称之所以扣留该车辆,是误以为车辆为赵林所有,而赵林欠李斌、李凯二人钱财至今未归还。办案法官耐心向二人释明该案的法律关系,告知他们就债权债务关系可另行起诉。在法官的积极努力下,原、被告双方就该案达成一致意见,赵林向王峰赔偿损失6000元,李斌、李凯向王峰归还车辆,并分别向王峰赔偿损失2000元,该案就此画上圆满的句号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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